当前位置: 学校实验室规章制度 >> 正文
   

广州美术学院实验室工作委员会章程

2022年03月05日 14:03  点击:[]

(广美[2013] 70号 2013年9月18日颁发)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健全我校实验室工作保障体系,进一步促进实验室管理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提高实验室建设与管理水平、实验教学质量和办学效益,更好地发挥实验室在教学、科研中的作用,保证人才培养目标的实现,根据教育部《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的有关精神,结合我校实际,设立广州美术学院实验室工作委员会并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广州美术学院实验室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是在主管副校长领导下,负责研究、指导全校实验室工作的审议、咨询机构。

第二章工作职责

第三条研究国内外高校实验室工作发展趋势和我校实验室工作发展现状,总结交流实验室工作经验,促进实验室工作的开展。工作职责包括实验室规划与建设、实验室规章制度建设、实验人员队伍建设、实验室绩效管理、共享平台建设等方面。

第四条实验室规划与建设

1.负责审议学校及学院实验室建设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并对实施工作进行监督指导。

2.负责学校实验室、各级各类实验教学示范中心、重点实验室、科研平台建设项目的评审、检查与推荐。

3.负责审议学校及学院实验室设置调整方案。

第五条负责审议涉及全校性的实验室工作的相关规章制度,并指导各学院、有关部门制定相关管理细则。

第六条负责审议实验人员队伍建设规划,并对各学院、有关部门的实验队伍建设进行指导。

第七条负责审议各学院、有关部门的实验室工作绩效,负责实验室评优工作。

第八条负责审议大型精密仪器共享平台建设规划,并对共享平台建设工作进行监督指导。

第三章组织形式

第九条 委员会一般由以下成员组成:(1)校领导;(2)相关部门负责人;(3)专家代表。

第十条委员会成员应坚持原则、办事公道、作风正派,有较高的学术水平和丰富的实验室工作经验。

第十一条 委员会由1115人组成,其中设主任委员1名,委员若干名。主任委员由主管副校长担任,成员包括学校资产设备处、后勤管理处、科研创作处、教务处、计划财务处负责人以及各实验教学示范中心主任或者中心主任提名的人员组成。委员会成员由学校讨论决定,学校聘任。

第十二条委员会任期三年,成员在任期间退休或离开学校岗位连续一年以上者,其所在单位可提出增补人员的申请,经学校同意,增补为委员会成员。

第四章工作方式

第十三条 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全体委员工作会议,通过研究、讨论与表决等方式履行委员会工作职责范围内的相关工作。

第十四条委员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参加会议的委员不得少于全体委员的三分之二。

第十五条 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召开;主任委员因事不能出席,可委托一名委员主持会议。

第十六条 委员会办公室设在资产设备处,负责处理委员会日常工作。

第十七条 委员会会议实行保密制度,对于委员在讨论决定重大事宜时发表的意见和建议,与会人员不得以任何形式对外泄露。

第十八条 委员会会议实行回避制度,凡是讨论决定与委员本人或亲属有关事宜的,该委员应自觉回避。

第五章附 则

第十九条 本章程自颁布之日起实施,由实验室工作委员会负责解释。

上一条:广州美术学院实验室安全事故应急处置预案 下一条:广州美术学院实验室工作条例

关闭

版权所有:版画实验教学中心 广州美术学院绘画艺术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