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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美术学院实验室工作条例

2022年03月05日 14:03  点击:[]

(广美[2013] 68号 2013年9月18日颁发)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实验室的建设和管理,贯彻《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原国家教委第20号令),结合本校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实验室是实验教学、科学研究、人才培养和社会服务的重要基地,是办好学校的基本条件之一,也是反映学校教学、科研及管理水平的重要标志。

第三条实验室必须努力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保证完成所承担的教学、科研、技术开发和社会服务任务。

第四条实验室的建设,要从实际出发,明确目标,统筹规划,合理设置。实验室建筑设施、仪器设备、技术队伍和管理要协调发展,提高投资效益。

第二章实验室基本任务

第五条根据学校教学计划,承担实验教学任务。不断完善实验教材等教学资料,准备好实验仪器设备及材料,合理安排人员,保证实验教学顺利进行。

第六条努力提高实验教学质量。不断吸收科学研究和教学改革的新成果,更新实验内容,改革教学方法,逐步增加设计性、综合性、研究性实验比例,培养学生理论联系实际的学风,严谨的科学态度和发现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培养具有创新意识、创造能力的人才。

第七条根据承担的科研任务,积极开展科学实验工作。努力提高实验技术,完善技术条件和工作环境,保证高效率、高水平地完成科学研究任务。

第八条在保证完成教学和科研任务的前提下,充分发挥学术、技术优势,积极创造条件,向校内和社会开放。

第九条做好仪器设备的配备、管理、维修、维护、改造、计量及标定工作,使仪器设备处于完好状态。鼓励教师、实验技术人员积极使用设备开展实验装置的研究和自制工作。

第十条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使各项工作规范化、制度化。

第三章实验室管理体制

第十一条实验室实行以学校管理为主的校、院二级管理体制。学校设立实验室工作委员会,由一名副校长主管学校实验室工作,资产设备处是学校实验室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

第十二条实验室工作委员会由主管校长,有关部门负责人和学术、技术、管理等方面的专家组成,对学校实验室的发展与规划、建设与管理、大型仪器设备的布局和科学管理、开放共用、实验技术队伍建设、人员培训等重大问题进行研究和决策。

第十三条资产设备处承办实验室工作委员会的日常工作,主要职责是:

1.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的方针、政策和法令、法规,结合本校实际情况制定并组织实施相应的规章制度;

2.实验室的规划、建设与管理;

3.实验技术队伍的建设与管理;

4.设备资产的管理;

5.大型仪器设备的规划、论证与管理;

6.仪器设备的采购与维修。

第十四条各学院(系)应设一名主管实验室工作的院长(系主任),根据学院(系)实验室的规模和数量,设立相应的实验室与仪器设备管理工作岗位或机构,协助主管院长(系主任)做好实验室工作。

第十五条实验室实行主任负责制,实验室主任全面负责实验室工作。实验室主任原则上需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院(系)级实验室主任由学院(系)任命,报资产设备处审核备案;校级实验室主任由学校任命。

第四章实验室分类和建立原则

第十六条实验室按类别分为基础实验室、专业实验室、科研实验室和综合实验室。基础实验室是指以基础课实验教学为主的实验室;专业实验室是指专业课实验教学和专业科学研究并重的实验室;科研实验室指上级主管部门或学校正式承认的以科学研究为主的实验室;综合实验室是指多方兼顾,以服务为主的实验室。

第十七条实验室的建制应根据学校学科建设的总体规划,按照学校教学、科研和服务的任务以及实际需要确定,统筹规划,合理布局,避免小而全、分散重复设置。

第十八条实验室的设立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有明确的学科发展方向和稳定的实验教学或科研、技术开发等任务;

2.有足够数量、配套的仪器设备和符合实验技术工作要求的房舍、设施及环境;

3.有相对稳定、结构合理的实验室工作人员,包括合格的实验室主任和原则上1名(含)以上的专职实验技术人员;

4.有科学的工作规范和完善的管理制度。

第五章建立、调整、撤消的申报和审批

第十九条学校实验室的建立、调整与撤销,按照由学院提出申请,报学校资产设备处审核,经学校正式批准。依托学校设立的省重点实验室、教育部重点实验室、国家重点实验室的建立、调整与撤销,要经过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第二十条实验室的建立必须进行必要性、可行性论证。凡申请新建的实验室,须由学院向资产设备处提出书面申请,说明实验室建立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并按本条例第四章第十八条的要求详细说明是否具备条件,资产设备处对申请建立的实验室进行初审后,会同学校相关管理部门共同审定,报学校实验室工作委员会批准后建立。

第二十一条实验室的调整指对实验室进行不涉及实验室新建和原有实验室撤消的调整,如:实验室的更名、实验室的部分合并、实验室方向及任务的变化等。实验室的调整需要由学院详细说明调整理由和方案,书面报送资产设备处,经学校批准后方可进行。

第二十二条实验室的撤消,需要由学院详细说明实验室撤消的理由和方案以及实验室工作人员的安排、实验室用房的处理办法、实验室仪器设备及相关经费的处理意见等,书面报送资产设备处,经学校批准后方可执行。

第六章实验室的建设与管理

第二十三条实验室的建设与发展,要纳入学校的总体发展规划,统筹安排,有步骤、有措施、有重点地进行。实验室应根据本学科教学和科研发展的需要提出具体的发展建设规划。

第二十四条实验室建设经费统一由资产设备处管理。负责组织专家对学院范围内各单位申报的仪器设备采购计划进行论证;负责汇总并编制相应的年度仪器设备采购预算,经学校实验室工作委员会审议后,报学校批准。

第二十五条实验室仪器设备维护维修费、实验室开放等运行经费由资产设备处管理。

第二十六条实验室对外开放服务,必须经学校批准,建立有关制度,严格按规定执行,未经学校批准不得随意对外开放。

第二十七条实验室仪器设备、低值耐用品和材料等物资的管理,按照学校有关管理办法等执行。

第二十八条逐步采用现代化管理手段,实现实验室的信息化管理。

第二十九条提高实验技术队伍的素质与水平,加强培训与管理,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定期对实验室工作人员的工作量和水平进行考核。

第三十条学校定期开展实验室工作的检查评比和研究活动,不断提高工作水平;对成绩显著的集体和个人要进行表彰和鼓励,对违章失职或因工作不负责任造成损失者,视情节轻重分别进行批评教育或处分。

第七章实验室工作人员和责任

第三十一条实验室工作人员包括:从事实验室工作的教师、研究人员、实验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人等。工作人员岗位职责可根据实验室的性质和需要具体确定。各类工作人员要职责明确,各司其职,团结协作,完成各项任务。

第三十二条实验室主任的主要职责:

1.组织编制实验室建设规划和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和检查执行情况;

2.领导并组织完成本条例第二章规定的实验室基本任务;

3.对实验室进行科学管理,贯彻实施有关规章制度;

4.分配本实验室各类人员的工作,制定岗位责任制,负责本实验室工作人员的培训及考核;

5.提高本实验室信息化管理水平并加强对外宣传工作;

6.负责本实验室的精神文明建设;

7.负责落实本实验室安全、环保工作;

8.完成上级领导部门布置的其他工作。

第三十三条实验工作人员主要职责:

1.热爱实验室工作,刻苦钻研业务,遵守和执行有关规章制度,努力完成本职工作;

2.努力掌握相关的实验原理和实验技术,不断提高业务能力和实验水平;

3.熟练掌握有关仪器设备的工作原理,做好仪器设备的管理、运行、维修、维护、改进工作,积极研制和开发新仪器;

4.认真做好实验的准备及辅助工作,保证实验顺利完成,并积极配合教师做好实验的更新改进工作;

5.积极参加科学研究工作,配合研究人员完成科研任务;

6.服从实验室主任的领导,分工负责、团结协作;

7.做好实验室的管理、安全和卫生工作。

第八章安全、环保及劳动保护

第三十四条实验室应严格遵守学校有关安全的规定等,定期检查防火、防爆、防辐射、防盗、防事故等方面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要经常对师生开展安全教育,切实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

第三十五条实验室应严格遵守国家及学校环境保护工作的有关规定,不随意排放废气、废水、废物,不得污染环境。

第三十六条对于在实验室中从事有害健康工种的工作人员,可参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保健待遇。

第九章附 则

第三十七条本条例自颁布之日起施行,由资产设备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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