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美〔2018〕4号2018年1月9日颁发)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实验室安全建设,进一步规范安全管理,防范实验室安全事故的发生,保护师生员工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维护学校教学科研活动的正常开展和安全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广东省高等学校实验室安全建设与管理的暂行规定》以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业务规范,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各类实验室的安全建设与管理工作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实验室安全建设与管理坚持“强化意识、安全第一、综合治理、预防为主”的方针。
第四条 实验室安全建设与管理涉及危险化学品、剧毒品、电气、机械加工、特种设备、信息、防盗、消防、三废处理等方面。资产设备处是学校实验室管理机构,负责配备适应工作需要的人员、设施、装备、经费,建立健全各项管理规章制度和监管措施,确保实验室安全建设与管理工作落到实处。
第五条 加强对师生员工的安全教育和安全技能培训,增强师生员工的安全责任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树立正确的安全价值观,营造良好的安全文化氛围。
第二章 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六条 加强统筹协调,建立健全实验室安全建设与管理工作长效机制。
校长是实验室安全建设与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实验室安全建设与管理工作实行主管副校长领导下的分工负责制,建立由资产设备处负责统筹管理、组织实施,校内相关职能部门和院系、实验室各司其职的多级管理体系。
第七条 资产设备处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制定实验室安全建设与管理规章制度和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二)负责实验室安全建设与管理工作的统筹管理,检查监督有关规章制度的落实;
(三)对实验室的安全建设与管理工作进行考核;
(四)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实验室安全教育和业务培训、安全检查和应急演练;
(五)受理实验室安全事件报告,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实验室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置工作。
第八条保卫处主要职责是:
(一)对实验室安全工作负责、监督、检查和指导;
(二)定期组织开展实验室安全教育和业务培训,定期组织相关部门进行安全检查和应急演练;
(三)配合资产设备处对实验室安全生产工作进行年度考核,依照相关规定进行奖励或限令整治。
第九条 各院系、实验室的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专业、学科特点,制定实验室的具体管理规程、技术规范和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二)设立安全工作小组,具体负责实验室的安全建设、运行和管理;
(三)负责实验人员的安全教育和业务培训;
(四)负责实验室的安全隐患和安全突发事件的报告、警示和处置。
第十条 切实加强实验室安全管理队伍和技术队伍建设,配备能适应工作需要的专职人员,加强业务培训,努力提高工作人员的业务能力和管理水平。根据学校的实际情况,组建高水平的专家咨询队伍,提高科学决策水平。
第三章 制度建设
第十一条 按照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业务规范,建立健全各类实验室的安全建设与管理规章制度,使实验室安全建设与管理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标准化。
第十二条 建立健全并落实实验室人员准入制度。实验室教辅人员必须通过上岗培训,取得合格证后方可上岗;进入实验室工作和学习的师生,必须先经过安全教育和安全操作规程培训。
第十三条 建立实验室安全员制度,指定工作认真负责、熟知实验室安全管理规定和技术规范的专职人员担任所在实验室的安全员,负责本实验室的日常安全管理工作。
实验室安全员的主要职责是:检查本实验室的日常活动,监督实验室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的落实情况,制止违反安全管理制度、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的行为;及时发现实验室的安全漏洞并向实验室主任和实验室主管部门报告;做好实验室安全工作日记和安全事件记录,并归档备查。
第十四条 组织制定本校实验室安全事故应急处置预案,并定期组织应急演练。
第十五条 建立实验室安全建设与管理检查制度,实行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抽查。
第十六条 建立健全实验室安全建设与管理奖惩制度和岗位责任制度,并对实验室安全建设与管理工作人员的从业资格、使用、待遇、工作量计算、培训、晋升等作出明确规定。
第十七条 建立健全实验室安全事故报告制度。凡发生实验室火灾、爆炸、人身伤害、危险化学品事故,以及剧毒品被抢、丢失、泄漏等重大安全事故的实验室,必须立即按规定将事故情况循正常报告程序报告资产设备处,同时抄报省教育装备中心。
第四章 条件保障
第十八条 加大对实验室安全建设与管理的投入,保证相关工作的必要开支,所需经费应列入学校每年的经费预算。
第十九条 加强实验室仪器设备和安全防护设施设备的建设与维护,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定期检测,确保安全防护设施设备完好有效、实验室仪器设备运行环境安全良好。
第二十条 实验室建设的规划、设计和论证,应充分考虑其设施设备的安全和环保要求,凡不符合安全技术和环保要求的实验室应限期进行改造。
第五章 管理监督
第二十一条 建立有效的实验室安全建设与管理工作监督机制,加强指导、检查和监督,及时发现和解决存在问题,确保制度的执行和措施的落实。
第二十二条 实验室必须严格执行各项安全管理规章制度、技术规范和安全操作规程,严禁有章不循、弄虚作假和随意变通。
第二十三条 明确各级安全责任人的职责,强化责任意识和责任追究,做到层层落实,责任到人。
第二十四条 切实加强对实验室危险化学品、剧毒品等重点部位和管理薄弱环节的安全监管,严格分库、分类存放,严格值班、登记、保管制度,强化领用、交接、运送、使用、退还、三废处理等各环节的管理,堵塞漏洞,严防丢失、被盗和非法使用。
对于剧毒化学品和其他高危物品,必须严格落实“双人收发、双人记账、双人双锁、双人领取、双人使用”的管理制度。
第六章 奖 惩
第二十五条 实验室安全建设与管理工作纳入省教育厅和学校的考核评价内容。对工作表现突出的实验室和个人,给予通报表扬;对未按规定履行安全职责、违反安全管理制度的实验室单位和个人,责令限期整改,并给予通报批评;对拒不改正的,给予行政处分;对导致重大安全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构成违法的,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由资产设备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