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确保实验室安全,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的管理,防止和减少危险化学品事故的发生,保障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和谐校园建设,根据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特制定本方法。
第一条 各实验室设置专用危险化学品存放区域,危险化学品存放符合国家标准对安全、消防的要求,并设置醒目的警示标志;对于该仓库的储存设备、药剂药品及安全设施要定期进行检测、检验。
第二条 各实验室若有涉及剧毒、易制毒化学品使用及时报备实验教学中心。实验教学中心对剧毒、易制毒化学品的购买、储存实行统一计划、安全存放和严格控制,并对剧毒、易制毒化学品购买、使用实行领导审批制度。具体管理按以下要求执行:
第三条 各院系分管领导主管实验室安全及剧毒、易制毒化学品的安全管理工作,实验主任则负责实验室及仓库的日常管理及安全工作。另外配备专职保管员1和保管员2,实行专人负责制,双人收发、双人保管、双人双锁、双人管理。门锁与危险品试剂柜钥匙分别存放(由不同的保管员分别保管),仓库钥匙不得随意配制,否则将追究其责任。管理员经过专业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四条 对于存放在危险化学品存储仓库的化学药品(包括本科实验教学和科研剧毒易制毒化学品),由配备的专职保管员负责统一管理,并做好详细的购买与领用记录,并由各院系领导和主管院长作负责监督执行。剧毒、易制毒化学品领用时需要保管门锁与剧毒、易制毒化学品试剂柜钥匙的保管员都在场。
第五条 对于本科实验教学的剧毒、易制毒化学品,领用前,需经实验室主任批准。领用期间由开课教师作为主要责任人负责领用试剂的使用安全。未用完的药品要放回储存仓库。对于因管理和使用不当造成的相应事故,将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六条 对于各院系各研究型课题组所使用的剧毒、易制毒化学品,领用前,需经课题组负责老师和实验室主任及主管院长批准。领用期间由领用教师作为主要负责人负责领用试剂的使用安全。对于因管理和使用不当造成的相应事故,将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七条 严格执行广州市公安局和学校相关规定办理剧毒、易制毒化学品的申购手续,由使用人填写《广州美术学院剧毒、易制毒化学品申购表》,经使用人、两名保管人、学校主管领导签名盖章后报保卫处及实验教学中心备案,由实验室与实验教学中心按国家相关法律统一购买,严禁通过其他途径购买,擅自带入实验室。
第八条 对于剧毒、易制毒化学品,管理人员应当做到凭证购买、严格记录存放使用情况。
第九条 管理人员和有关教师应当定期核对剧毒,易制毒化学品的存放与使用情况,发现剧毒、易制毒化学品被盗、丢失等情况时领导,应当立即向学院领导、主管部门及保卫处报告。
第十条 建立每周每月检查制度;应有每月的剧毒、易制毒化学品存货记录,并上报主管部门备案;应有详细的剧毒、易制毒化学品存货地点数量。
第十一条 对有毒、有害废液、废旧化学品,设置专门容器,由使用人随时分级、分类收集有毒、有害废液、废固,定点存放,由实验室保管员负责并配合有关部门定期组织全院有毒、有害废液、废固的集中处理工作。严禁任何人随意抛弃废固、倾倒废液。
第十二条 各院系每学期都对师生进行实验室安全教育,增强安全防范意识,防患于未然。
附则
本条例如有与上级有关规定相抵触的地方,按上级规矩执行。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广州美术学院实验教学中心
2020年5月